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时间:2023-04-12 09:30:29 3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2、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3、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其他适用范围。

一、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股东不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公司出现破产的情形后,可以申请破产的人是债务人或者债权人,股东是不能申请破产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法院强制执行破产清算可能什么情形?

法院执行破产清算适用的情况是: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企业法人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开发商破产了如何处理

开发商破产了,业主可作为普通债权人申报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时,开发商的债务会以其剩余财产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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