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可以作证。法律并未排除亲属作证的权利,且亲属对案件情形明知的,亲属有作证的义务。
因亲属与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司法机关对于亲属的证人证言会谨慎考查。若司法机关对证人争议查证属实的,亲属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对于亲属作出的有利于当事人的证人证言,若与其他证据相冲突的,一般会认可其他证据。
亲属作证所作的证人证言的效力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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