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仝绪阔,男,1956年4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先坤,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仝兴存,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邱福温,台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仝绪阔因与被上诉人仝兴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09)台法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仝兴存与仝绪阔之间对本案所涉及的互换土地自愿维持现状,双方对此事今后互不追究。
二、仝绪阔自愿放弃上诉请求。
三、仝兴存自愿放弃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受理费100元,由仝兴存负担;二审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仝绪阔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洪璞
审判员王国选
代理审判员赵洪波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田娟
全文41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