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案的探索之路
时间:2023-06-09 14:14:10 2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编者按:盘活存量,化解债务,促进发展,保障民生,京山县人民法院院长金某吉用这十六个字概括了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的意义和作用。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竞争经济,企业优胜劣汰是一种自然现象。是生存还是毁灭?面对濒临破产的企业,具有前瞻意识的湖北省京山县委县政府果断抉择:对该死的企业,坚决让它死掉。那么,如何才能一步到位对倒闭企业实施安乐死呢?京山县委县政府将处理企业破产的重担交到了县人民法院的肩上。

在服务经济中探究法律盲点

事非经过不知难!县法院副院长杨某龙谈及审理破产案背后的酸甜苦辣时,讲得最多的就是这句话。

1993年6月在审理永隆酒厂破产案时,杨某龙时任该院经济审判庭庭长,亲身参与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始建于1966年的永隆酒厂属小型国有企业,资产总额184万元资产,截止1992年底累计负债却达334万元,负债率为181.5%,职工多年领不到工资,讨债者络绎不绝。显然,让企业继续生存,只能变成更大的包袱。可当职工们听到他们亲手创建的企业要宣告破产时,思想上实在无法理解和接受!为了抵制破产,他们有的堵门,不让破产清算组人员进入厂内;有的占据酒槽或原料车间,导致企业财产清理受阻;有的涌向镇政府,要求讨一个满意的说法

面对这一新类型案件处理上的复杂局面,参加审理企业破产案的审判人员,从改革的高度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对待面临的问题,充分运用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深入细致地做破产企业职工的思想疏导工作,争取他们对企业破产的理解与支持;同时,经常组织案件研讨会,借鉴深圳、厦门、青岛等地的破产经验,探寻解决问题的有效途经。1993年11月,经过大家近半年的辛勤工作,这第一起破产案件不仅顺利审结,而且还为法院今后审理破产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审理中,法官们遇到了很多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而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于1986年,当时是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制定的,仅适用于国有企业,而且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才对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作了相关规定。破产,涉及到企业的评估、涉及到企业的审计,涉及到利益的分配,涉及到资产的处置变现,这每一项都要做到公开、公正,谈何容易?

为了尽可能地清收回每一家破产企业的债权,京山县人民法院组织了强有力的清收专班,在民事审判第二庭成立债权清收小组的基础上,增派法警协助执行。法院要求执行法官对每一个债务人都要找寻到。这些年来,京山法院的清收队伍风雨兼程,走南闯北,足迹西至乌鲁木齐、东至上海、南至广州,北至哈尔滨,硬是一分钱一分钱地把应收资金收拢到帐。12年来,京山法院共为破产企业清收回债权1300余万元。这些破产企业,最多的欠款户达400多个,最少的也不下20来个。全县有71家破产企业都要跑,这样算来,法官们付出的辛劳实在难以用语言表达。

在法与情的交织中寻找平衡点

在高度组织化的社会里,法律是一种裁决,拥有至高无上的裁判权。但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它不能解决企业体制改革中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难处理的问题是两大矛盾,即:债权人优先受偿与企业职工安置之间的矛盾、破产企业资产处置变现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而矛盾的焦点常常为金融还贷与职工安置。金融部门通常都是破产企业的最大债权人,国家的钱来之不易,需要保护、理应偿还;职工的安置又具体关系到许多家庭的生计问题,而破产企业一律都是资不抵债,职工的安置费从何而来?这实在是一个两难的问题。在法与情的取舍中,法官们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考验。令人敬佩的是,京山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以他们的真诚,执着感动了金融部门,巧妙地化解了这道难题。

为了帮助京山大修厂职工争取安置费,他们十多次往返武汉,做债权人的工作,圆满解决了破产后职工的安置问题。法官们在得知京山恒达实业有限公司有择址建厂、扩大规模的意向后,积极协同政府做工作,最终促成恒达公司购买了濒临破产的京山罐头厂。这一段姻缘使京山罐头厂拖欠职工长达十余年的工资、劳动保险金、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在新企业负责人手中全部得以兑现。此后,恒达公司对原罐头厂进行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在该厂区原址上兴建了面积约2万平方米的厂房、办公楼,并新建恒达纸箱厂。原罐头厂的下岗职工也得以重新就业。

京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的过程中,通过多种有效措施,12年来累计补发拖欠职工工资1300多万元,补交职工养老保险金2500多万元,审结的涉及8929名职工的58件破产案件中,有4780人重新就业;1993年至今共审理破产案71件,占荆门市此类案件的70%强,其中有37家破产企业通过拍卖、资产重组等方式获得生机。2003年,荆门市破产案件审理研讨会在京山召开,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成功经验随之在全市推广。

让破产企业在阵痛中浴火新生

京山塑胶有限公司破产前年年贷,年年亏;年年亏,年年贷,陷入恶性循环;每年交税,国税地税合起来不过16万元;职工月薪300元,还不能按月发放。2001年申请破产之时,企业每年亏损100万元,企业资不抵债达1000万元。企业破产后,转制为私营企业,职工月薪达600多元,比过去翻了一倍。企业每年交利税80多万元。

湖北省结晶硅厂破产前,产品无销路,且官司不断,总负债6525万元,累计亏损达4497万元。职工未办理任何保险,职工工资拖欠达两年之久。企业申请破产后变身为民营企业,现企业无官司缠身,轻装上阵,产品供不应求。职工们不仅工资能按月发放,还按国家的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京山县第一棉纺厂是全额贷款办的厂,设计能力是3万锭,开工后实际只能生产2.6万锭。破产前处于半停产状态,厂里大部分职工自行离去。2002年6月,破产后的一棉纺厂被广东伟嘉公司买下,新成立京山县伟嘉纺织企业有限公司,公司自筹资金5000万元,新上了2万锭精支纱生产线,从而让一个濒临倒闭的国有小企业一跃成为总资产2亿元的现代化民营棉纺企业,年创利税500万元。现京山伟嘉已跻身于全省全市同行业之首,并列入全省中小民营企业百强之列。

通过破产,全县化解债务和不良资产8.4亿元;通过破产,在职工濒临失业的紧要关头,新的企业使他们有了固定的收入,并且收入随企业的发展在不断上涨(目前这类企业安置职工已达8000余人);通过破产,强化了对外招商,企业经过购买破产企业者的调整,产值、产量均发生了质的变化;通过破产,也增加了财政收入。从1993年以来,这类破产后获得新生的企业至少为京山财政增收4亿元。

盘活存量,化解债务,促进发展,保障民生,京山县人民法院院长金某吉用这十六个字概括了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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