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合伙企业利润和亏损的分配方式、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以及合伙债务的偿还顺序和合伙企业债务的行使期限。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果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组织的执行和合伙债务的偿还顺序在清算过程中有所规定。
1.合伙企业利润和亏损的分配方式。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分别承担和分配。如果协议中没有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那么各合伙人需要平均分配和承担。
2、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
(1)清算组织的构成。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清算组织的执行。
3、合伙债务的偿还顺序
4、合伙企业债务的行使期限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和组织执行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和组织执行是合伙企业解散后的重要环节。在清算过程中,各合伙人需要积极配合,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需要代表全体合伙人进行清算工作,并编制清算报告。对于合伙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需要进行合理的分配。对于无法清偿的债务,需要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各合伙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合伙企业解散后需要进行清算和组织执行,各合伙人需积极配合。在清算过程中,需要编制清算报告并合理分配剩余财产。对于无法清偿的债务,需要进行清算。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需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需在五年内提出偿债请求,否则责任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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