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收回”不属于特殊调整事项,计算“销售收现”时不考虑,“销售收现”中明确地将“当期收回前期核销的坏账”加了回来,这是怎么回事,这“坏账收回”到底是加还是不加?
现金流量表主表中各项目的确定有两种方法:
1.根据本期发生的影响现金流量的经济业务确定;
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为例:
按照教材的公式: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当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当期收到前期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面+当期预收的账款-当期销售退回而支付的现金+当期收回前期核销的坏账损失上述公式的思路是: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包括销售时收到的现金、收回前期销售的现金、当期预收的现金和当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收到的现金等等。当期由于发生销售退回而支付的现金减少当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收到前期核销的坏账,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企业的现金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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