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工亡待遇案,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都得到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补偿。
于某是寿光某电子公司的职工,现年25岁,于2月因工死亡。于某之妻于4月向寿光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电子公司支付有关工亡待遇。
仲裁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未给于某缴纳工伤保险,现于某因工死亡,应由公司承担全部的工伤待遇责任。同时,仲裁院查明,公司已支付了于某丧葬的费用。于某无子女,其父母均为50岁,都未达到供养亲属的条件。对于某之妻的仲裁活动,于某的父母都不知情,但于某的父母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仲裁院追加于某的父母为第三人。继续审理时,于某之妻认为,为于某办理丧事,公司已支付给于某父母丧葬费用,于某父母已获得补助,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全部由自己领取。仲裁院指出,丧葬补助金用于工亡职工的丧葬直接支出,于某的丧事是其父母所操办的,公司支付的丧葬费用无须在工亡职工亲属之间分配。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更是对其失去亲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于某之妻及其父母都有权获得。由于于某无供养亲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于某的直系亲属应得到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5360元。经仲裁院调解,于某父母获得4万元,余款由于某之妻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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