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承诺每月给儿子1000元抚养费,张先生在拖了8个月后,被1岁的儿子告上法院。近日,密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3年9月,张先生与王女士的儿子出生。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孩子母亲王女士称,她和张先生于2014年2月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她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但自两人离婚,张先生一直未支付抚养费。她代理孩子起诉要求张先生每月5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
法庭上,张先生表示同意履行,但又说自己没有钱。他说以前有工作,但是没怎么上班,因此没有收入,自己生活都很困难。约一个月前,他在西城区一家饭店找了一份司机的工作,每月2400元。他说自己每月12日发工资,王女士要求每月5日之前付钱,他没办法给。
法官问他什么时间能给已经拖欠的8000元,他说怎么也得一年以后。王女士不同意,要求半年之内给付。张先生回答说:我不吃不喝,半年也给不上。
孩子能不吃不喝等着你吗?王女士生气地质问前夫。
经过法庭调解,张先生承诺分两次给付拖欠的8000元抚养费,于2015年4月底之前给付4000元,余款于2015年10月底之前付清。王女士也只好同意了。
此外,双方还达成协议,自2014年11月起,张先生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1000元,于当月15日之前给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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