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算专业分包么
时间:2023-05-03 10:50:32 2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运输合同算专业分包么

一次性运输合同:是指约定由物流公司负责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物流公司可以自己运输,也可以转交他人运输,但必须对全程运输负责。

定期运输合同:就某一段时间内的运输业务签订合同,就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概括性的条款,每次运输的货物名称、包装、价值、运费、收货人等具体条款待托运时由《托运单》加以明确,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货运代理合同:由物流公司作为代理人代理委托人确定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办理托运手续、代为支付运费,但物流公司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由委托人自己承担,物流公司承担较少的法律风险,但只能收取代理费。

运输+承揽合同: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不但承担运输义务,同时,根据对方需要合同中还约定物流公司到工厂、仓库收取货物,负责装卸,对货物进行部分加工、分包装,负责货物配送等多项运输合同以外的义务,物流公司不但收取运费还收取承揽工作的劳务费,但是风险也相应增加。

运输+代理合同:物流公司负责部分路段的运输业务,对部分路段需要水路、铁路运输或者航空运输的可以约定由物流公司代理托运,物流公司以委托人作为水路、铁路运输或者航空运输合同的货物托运人,物流公司收取运费+代理手续费。

运输+转托运输合同:合同中约定物流公司负责部分路段的运输,部分路段约定由物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其他公司转托运输,物流公司收取全程运费,也对全程运输负责。

上述合同类别是从法律性质方面对物流业务的有关合同进行的分析和归类,目的在于使大家认识到,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的物流业务不是单独的运输业务,我们的物流合同也不是单纯的运输合同,而是多样性的,法律上我们的物流合同可能是多种法律性质的复合体,在我们签订合同前我们应该首先搞清楚我们物流公司承担那些义务,合同的性质包含那些方面,然后根据相应的合同性质约定相应的条款,这样合同条款会比较全面,权利义务的约定会比较均衡,才能有力的保护我们物流公司的自身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二、运输合同有哪些特征

1、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行为。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而不是被运送的货物或旅客本身。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均围绕运送行为而产生。

2、运输合同的成立,在客运合同可为诺成或实践合同,或依交易习惯确定;在货运合同,通常是诺成合同,承运人接受托运人发出的要约,如接受托运人支付的运费,即形成承诺,运输合同成立,无须以交付运送对象为成立要件。但当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殊规定时,货运合同也可为实践合同。

3、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承运人有义务为托运人运送物品或旅客,同时有权获得报酬;托运人或旅客有义务支付运费或票款,同时有权要求承运人完成运送行为。

4、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合同条款由承运人事先拟定,托运人和旅客仅有就此条款表示同意与否的权利。

三、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的责任

1、货物灭失、损坏及迟延交付的责任

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但如果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但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对由于为履行运输合同而使用了不良状况的车辆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引起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2、特殊风险的责任

若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

(1)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

(2)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

(3)由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托运人(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

(4)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

(5)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等易造成全部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

(6)承运活动物。托运人(发货人)因上述特殊风险损坏的货物,导致他人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3、未收取“现款交货”费用的责任

如果货物已被交付收货人而未按运输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托运人(发货人)负责赔偿不超过该费用的金额。

4、延迟交付货物

如果货物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特别是分票运输,在通常情况下组成整票货物所需要的时间超过了允许一个勤勉承运人的合理的时间,则视为延迟交付发生。

5、推定灭失

在议定期限届满后30天内,或如无议定期限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60天之内,货物未交付的事实应视为货物灭失的最终证明,所以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可视为货物已经灭失。有权提出索赔人在收到对灭失货物的赔偿时,可书面要求在赔偿支付后1年期间,如货物被找到应立即给他通知。对此种要求应予书面确认。上述有权提赔人在接到通知书后30天之内,在交付运单上应付费用和退还他收到的赔偿金(减去其中包括的费用)后,可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他。但不妨碍要求延迟交货的赔偿和应得的附加费及优惠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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