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额度:
截止到售房单位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生时间,可提取至提取额截止时间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千元以上,但提取额不超过售房单位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金额。
办理期限:
截止售房单位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生时间一年内。
所需材料:
1、《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提取人一式一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原件、复印件);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结婚证(只适用于产权人配偶提取)(原件、复印件);
5、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或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6、20%以上购房款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复印件);
7、符合异地购买期房的提取条件,还需提供:
①提取人与配偶、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②提取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工作证明(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或者社保证明或6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父母(含夫妻一方)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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