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公积金注意事项
1、需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为了避免重复提供材料,提取手续可与贷款手续同时办理(注意事项及所需证明材料请参阅中心贷款办事指南)。
2、职工本人或配偶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3、提取有效时间为: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两年内,或在《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两年内按照购买商品房现房规定办理提取。
4、提取额度: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出支付所购住房的总价款(总价款中应减去购房贷款部分)。
5、一处住房提取一次,所有提取人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再次购、建房的,申请提取时间须间隔一年。
6、托管户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凭证》原件遗失的,不能代办。
7、提取资金分别转入提取职工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本中心与银行联名发放)账户,或分别转入各自在宜昌市城区可办理转账业务的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招-行、湖北银行、汉口银行、三峡农商行任意银行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储蓄卡账户。
8、提取职工在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应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后办理提取手续。办理个人信息变更请参阅中心网站《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二、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1、提取职工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需加盖印章)。无单位且已办理托管手续的出具《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凭证》原件。
2、提取职工身份证原件。他人代办的另需出具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储蓄卡(见注意事项7)。
4、购房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5、购房合同原件。
6、购房发票或契税发票原件。
7、购房合同中无提取职工姓名的,另需提供与购房人关系证明。其中:配偶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原件;父母或子女申请提取的,提供以下任意一项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同一居民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医学出生证明、职工履历表(加盖公章)。
三、提取公积金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提取手续,提取资金实时转入职工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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