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点:从效力状态上来说,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不同点:第一,可以主张婚姻无效和可以主张撤销婚姻的权利人不同。首先,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有权利主张。而可撤销婚姻,更侧重保护婚姻自主权,无论是受胁迫方或者被隐瞒方,当其取得撤销婚姻关系的权利时,只有其本人能够真实的反映其个人意志,其他近亲属无法探究其内心的想法。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撤销婚姻关系的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此时人民法院是不予准许。第二,可以主张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除斥期间不同。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主张婚姻无效的期间作出规定,而规定了请求撤销婚姻“一年”的除斥期间。第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一、民法典隐瞒重大疾病结婚是否可以撤销
隐瞒重大疾病而结婚的,可以进行撤销。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后,当事人发现对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对方确实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撤销其婚姻关系,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当事人还可以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要求对方赔偿一定的费用。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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