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公益诉讼中,检察人员回避的情形包括:是行政公益诉讼当事人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等。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第十九条检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二)是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应当回避的检察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
第二十条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卷。
一、刑事回避的法定情形包括了哪些
在下列情况下,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应当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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