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一审裁定按撤诉处理二审是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该条规定适用于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稳定、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当事人不当行使诉权导致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等长期处于不安定状态,而对当事人诉权进行的必要限制。
由上述法条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一审裁定按撤诉处理二审不受理。确有错误的可进行再审。
二、行政赔偿诉讼一审按撤诉处理二审受理么
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在审查对象、案件处理方式等方面有所不同,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行政赔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违法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赔偿问题。行政赔偿诉讼与民事赔偿类诉讼都涉及赔偿问题,两者在审查内容、裁判方式等方面具有较高同质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不宜简单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前述规定。
三、行政诉讼二审结果
在行政诉讼二审期间,行政管理相对人与第三人就民事权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对该和解协议予以书面认可,可以视为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予撤诉。
在行政诉讼第二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审原告因行政机关在二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而达成和解合意,提出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符合撤诉条件的,可以依法作出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裁定。
行政诉讼二审判决的不同情况: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
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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