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后撤诉一般情况下不能再行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2014/11/1日施行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5/1施行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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