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是不可以提起上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行政诉讼一审裁定按撤诉处理二审是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该条规定适用于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稳定、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当事人不当行使诉权导致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等长期处于不安定状态,而对当事人诉权进行的必要限制。
由上述法条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一审裁定按撤诉处理二审不受理。确有错误的可进行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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