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邑县消协接到陈女士投诉,诉称其购买的苹果手机质量出了问题,商家答应其交500元更换一部新手机,拿到调换后的陈女士上网查询激活时间,发现并非新手机。故请求消协助其维权。
陈女士是2012年9月份在平邑某商城购买了一部iphone4,黑色,价格4000元。到了2013年1月份手机出现经常死机的质量问题,同时出现视频无声音的毛病。陈女士于2月18日交专柜维修,3月4日维修中心与陈女士协商,原苹果手机已经不能维修,建议交500元钱换一部新手机。陈女士同意。陈女士拿着更换后的新手机从网上查询激活时间,结果显示的购买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并非新手机。陈女士找商家协商无果,遂到平邑县消协投诉,要求商家为其更换一部真正的新手机。平邑县消协接到投诉,立即赶赴现场调查了解。经查,陈女士反映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通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经销商同意为陈女士更换一部同型号的新手机,陈女士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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