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2、代开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才可以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的公告
2010第1号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统一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保障性住房预增率1%,其他房地产预增率2%。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销售(转让)商铺、车位、车库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5%。
(二)销售(转让)住房,其他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三: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税款征收期)起施行,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肇地税发【2008】198号)和《关于对我市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肇地税发【2005】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9月1日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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