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介绍了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即地役权,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范畴。在房屋上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地役权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在本质上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范畴,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在房屋上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申 请 地 役 权 设 立 登 记 需 要 哪 些 材 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地役权合同;(二)申请地役权登记的土地权属证书;(三)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的土地利用现状证明;(四)地役权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收益分配方案;(五)地役权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限制;(六)国家规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依照规定提交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其进行审查和登记。如果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是土地管理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规范地役权设立登记程序,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地役权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以及其他必要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需提交申请地役权合同、申请地役权登记的土地权属证书、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的土地利用现状证明、地役权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收益分配方案、地役权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限制以及国家规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提交材料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进行审查和登记,并保障地役权设立登记程序的规范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八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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