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应当说明请求劳动仲裁的事实、理由和仲裁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从收到仲裁申请当天开始计算,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不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上海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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