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一家软件公司提出申请后,杨签署了一份雇佣合同,并同意试用期工资为10000元。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由于双方多次成为正式员工后未能就工资达成一致,杨某没有再到公司工作,但立即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上诉,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部门裁定杨的上诉被驳回。杨对此表示不满,他向法院起诉公司
在审判中,公司表示杨自动辞职,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赔偿金应限于公司主动终止合同。由于公司从未提出过终止劳动合同的建议,因此在听证会后,公司不应向杨
朝阳支付赔偿金,法院裁定软件公司应向杨先生支付1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50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的50%
法官案例分析:
法官张青青: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杨某与公司在转正后未能就工资标准达成一致,致使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软件公司应向Yang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额外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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