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
(1)三者的客体不同。抵押权的客体包括三类,
分别是动产、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权)。质押权的客体包括两类,即动产和权利。留置权的客体只有一类,即动产。
(2)设立方式不同。抵押权系意定担保物权,其设立必须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
其最大的特点是不需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质押权也是意定担保物权,其设立亦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质押权的设立则需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债权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当然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的设立亦需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3)受偿顺序不同。法定担保优于意定担保。留置权的受偿顺序优于质权和抵押权。
二、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的优先效力如何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即:留置权>已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三、质权、留置权、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有哪些特征
(1)从属性和附随性。担保物权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随债权的转移、消灭而转移、消灭。
(2)不可分性。担保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者转让,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均不影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仍然能够完整地行使其担保物权。
(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而受有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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