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和留置权的区别
时间:2023-04-26 09:41:08 1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抵押质押和留置权的区别

抵押与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3.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抵押权和质权。

二、抵押人的抵押物不足以偿还债务怎么办

抵押人的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抵押债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抵押人权抵押财产价值为限承担责任,超出部分债务由债务人承担。

2.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股权质押是抵押贷款吗

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而抵押担保是属于有形财产担保,所以股权质押并不是抵押贷款,两者的担保物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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