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现一房两售或一房多卖的情形时,购房者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向开发经营方提起赔偿之诉,或者向法院提交取消合约关系的请求,以期追回已经支付的全部房价及相关的利息成本。除此之外,倘若购房者发现开发经营方存在一房多售的违规操作,他们有权依据实际遭受的损害程度,请求支付最高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数额一倍的赔偿金。当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正式生效后,若开发经营方再次将同一套房产出售给其他买家,这无疑将导致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经济利益无法得到实现;而对于那些未能成功取得所购买房屋的买家而言,他们可以选择立即终止合同、向原始卖家申请退回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索赔因该事件造成的损失,同时也可以考虑对开发经营方提出不超过已付款项一倍的赔偿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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