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柬埔寨劳动法律制度
柬埔寨劳动法共396条,而我国劳动法只有107条,劳动合同法98条,很多方面都规定得细致具体,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是很大的,有些制度在我国劳动法中没有规定,但是由于柬埔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有些制度没有规定,如社会保险、竞业禁止,有些涉及劳动者经济利益的制度虽然有,如对劳动者的补偿或赔偿,但数额比较低,因此从总体上看,企业的劳动力成本相对低,从企业的角度,如果要到柬投资雇工,了解些柬劳动法与我国劳动法不同之处会有所裨益,即使对国内企业,可能也会在用人时有所启发。
一、柬埔寨劳动法规定了严格的企业申报制度。
柬埔寨劳动法主要规定了三种情况的申报:企业在开业、停业前30天内都要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雇佣、解雇申报,解雇申报应当在作出解雇决定15日内申报;企业规章制度要在开业后3个月内制定并申报核准。在我国,用人是没有申报制度的,一旦进入柬埔寨雇用劳动者,可能把国内的惯性思维带去,弄不好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和经历不必要的麻烦。就有这方面的前车之鉴,我国一家在柬埔寨的公司,因为解雇一个工人,以为和在国内一样,没有事先通知,更没有补发该工人柬埔寨法律规定的几个月月薪,工厂都被砸了,还被柬埔寨劳动主管部门处罚了。
二、有着档案作用的雇佣卡和工资账簿。
柬埔寨劳动法规定,企业要为每个被雇佣的劳动者建立雇佣卡和工资账簿,雇佣卡上记载该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和合同约定的工作性质、期限、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以及连续性合同,但在劳动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不得在雇佣卡上记载任何评语。工资账簿记载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并随时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这种雇佣卡和工资账簿不但能很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也起到一种档案的作用,便于管理。相比之下,我国社会正在转轨时期,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对劳动者的档案卡得过死,而在当前的建设市场经济时期,则一下子没有了档案的概念,由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不利于企业、政府对劳动者的管理,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发展,也不利于广大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三、关于劳动合同。
从劳动合同的形式上,柬埔寨劳动法规定了三种,一是学徒合同,应当为书面形式,时间在两年以内;二是劳动合同,分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可以为口头形式,有固定期限的在两年以内;三是集体劳动协议,同样有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有固定期限的为三年以内。因为有学徒存在,柬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试用期也比较
四、关于工资。
柬埔寨劳动法对工资规定得很细,明确规定了工资的克扣的情形是劳动者因各种原因欠用人单位的财物,比如使用工具,而且根据工资的高低规定了克扣的上限,如果工资低于最低保障工资,则不能克扣,并明文规定不得从工资中克扣出费用作为用工中介费用。
另外,柬劳动法还规定了小费的监管与分发。这样一来,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的自主空间就大大压缩。小费由用人单位统一以“服务费”形式收取,并要全部分发给与顾客接触过的工作人员。
五、对劳动者违纪的处罚有时效限制。
柬埔寨劳动法规定如果用人明知劳动者有违纪的过了15天没有处分的,不得处罚劳动者;明知劳动者违纪过七天的,不得解雇劳动者。这两点要特别注意,国内有不少企业在企业管理上有拖拉的习惯,如果到了柬埔寨,切记不可拖拉。实际上,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及时奖罚正是管理之道。
六、劳动争议的解决。
同越南劳动法一样,柬埔寒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也区分单个争议与集体争议。对于个人争议,先要经过省、市劳动监察雇员的调解,解决不了再由当地法院裁决。对于集体劳动争议,也是先要经过调解,调解失败后的通用程序是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也可以约定其他的解决方式。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劳动部长上诉。
七、关于罢工和停工。
柬埔寨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罢工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须注意,以尽可能避免损失。与罢工相对应的是用人单位的停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和制定规章制度时就要充分考虑罢工的情形以及合法运用停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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