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报人民法院批准,但不得超过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经人民法院批准,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答辩的合理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双方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传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双方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答辩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或者裁定最近的开庭。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依法当场作出被起诉的行政行为;(二)涉案金额在2000元以下;(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对于上述案件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依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审理,自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简易程序不适合本案的,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具有办案程序简单、审判方式灵活、不受普通程序有关规定制约的特点,有利于及时结案,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民法院而言,通过简易程序实现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的分离,有利于有效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行政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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