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应立即向双方发出仲裁通知。被申请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的,也可以提出反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案件。当事人未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指定一名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应当立即指定一名仲裁员。仲裁庭应当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它可以决定举行书面听证会或举行听证会。仲裁庭决定开庭的,只能开庭一次。必要时,仲裁庭可以决定再次开庭。仲裁庭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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