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
2、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
3、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向境外转让国家股权的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国有股转让数额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批。
4、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有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及实施结果。
国有股权转让的条件与限制
国有股权转让的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经相关机构审批等。限制:
一、内部转让限制为,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附加的限制;
二、外部转让限制为,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
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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