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算基准数额:
依据离职员工在离职前十二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应得薪资累加,其中涵盖了奖金、津贴及补贴等各种形式的货币性质收入(请注意,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计算方式具有社平工资三倍左右的上限限制,而具体分段与否则因地区而异);
(2)核算年限:
以该员工在本机构工作的实际服务年限为准,每满一整年即可获享一个月份薪酬作为补偿,若员工在离开前已达六个月份以上但不足一整年者,可视作完整年份进行计算;比六个月份还要短的在职时间,将视为半年,并支付其半个月的相应薪酬。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全文34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