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权,目的是强化法律监督,但因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等问题,导致全国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数量明显下降,不利于检察机关履职监督。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蔡宁认为,有必要对民行检察建议作出立法解释。
蔡宁告诉记者,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完善后,民事行政监督由过去的抗诉发展为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多元化监督方式,检察建议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的地位得到加强。但由于缺乏刚性制度规定,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数量呈下降趋势,提出一般检察建议的积极性也受到影响。这与中央强化诉讼法律监督的要求和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立法原意不相吻合、不相适应,需要通过立法解释和完善顶层设计加以解决。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两高)为了解决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单独、联合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如两高会签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法院回复再审检察建议的期限为三个月,其他检察建议的回复期限为一个月,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些规定没有被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所吸收,检察建议的法律规定仍然比较原则和笼统。因此,需要立法解释予以明确。蔡宁说。
蔡宁表示,法检两院实践中对检察建议的适用存在不同认识。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不明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等具体内容不好把握,理解执行不一致。这些都影响到检察建议权的行使,需要通过立法解释进一步规范。
全文69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