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在购房时要写清楚邮寄地址,一定是容易接收、能保障亲自签收的地点。”林律师提醒市民,如合同约定的收楼期恰遇上自己出差,可通过电话或亲友咨询具体情况。不能如期到场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亲友进行,也可及时与开发商联系,另行约定时间,并用书面形式确认。
售楼广告无“效力”
关键词:广告
“我们这里拥有最核心的位置,尊贵的地段,升值潜力相当大”“等到××路一通车,我们小区到市中心就只要5分钟车程,非常方便”“以后,这里周围都是大商场、大超市,商贸中心”……近年来,在对的宣传中,开发商过多使用溢美之词似乎已形成一股“潮流”。
【建议】
开发商精通包装之道,在商品房的售楼广告中作了许多诱人的许诺。那么,这些广告具有多少效力呢?
律师林兴表示,法律理论一般认为,广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对开发商没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合同双方将广告的许诺作为合同条款写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而我国对于房地产广告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工商、房管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开发商发布的预售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不符合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内容。
“如果购房者因开发商虚假广告的误导利益受到损害,理论上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赔偿,但通过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来维权,不是大家乐见的事情。”林律师表示,对于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购房者有权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如发现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市民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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