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的公益诉讼当事人包括人民检察院、其他依法设立的专门人民检察院和公民。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其他专门人民检察院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公民作为个人或群体中的特定主体,可以通过公共领域的公共沟通来实现社会福利。公益诉讼应更多地通过动员、沟通和教育来实现公共利益。
民事诉讼法中的公益诉讼当事人:
1、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2、其他依法设立的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各级政府成立的专门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级政协成立的专门人民检察院等。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是其自身的职责。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追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促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2、社会福利组织:社会福利组织是指非政府组织和组织,不以利润最大化为首要目标,以社会福利为主要目标。公民社会需要通过公共领域的公共沟通来实现。没有人有权说我的代表,我有限制,我可以实现。因此,公益诉讼应该更多地通过动员、沟通和教育来实现公共利益;
3、个人:或个人,一般指一个人或一个群体中的特定主体。
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当事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因受到某种利益损害而无法通过私人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但又不具有诉的利益关系,因此无法直接参与诉讼程序的当事人。针对这一情况,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使当事人不能通过诉讼获取不当利益而设立的。在公益诉讼中,受损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支持其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及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益诉讼当事人包括受损的当事人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组织。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组织,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的志愿者团体等。
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审理公益诉讼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平衡各方权益,确保实现公益诉讼制度的最大价值。
民事诉讼法中的公益诉讼当事人包括受损的当事人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组织。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使当事人不能通过诉讼获取不当利益而设立的。在公益诉讼中,受损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支持其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及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