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以达到延期履行保证债务的结果,因此其性质为一种延期履行的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是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
1.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保证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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