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时间:2023-09-05 12:20:06 3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包括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中,控诉方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刑 事 诉 讼 中 , 哪 些 人 有 权 进 行 抗 诉 ?

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进行抗诉的主体包括自诉人、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诉人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被害人无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由其代替被害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是指在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无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由其代替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进行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与案件有直接关系,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受到侵害的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被自诉人提起诉讼,被依法认定为被告人的人。总之,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进行抗诉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包括被害人,也包括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总之,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进行抗诉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包括被害人,也包括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控诉方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人民检察院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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