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区会计师(审计)事务改制后参加者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6-09 20:43:33 1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审计厅桂政劳险字[1999]55号各地、市、县劳动局、财政局、审计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区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审计厅桂政劳险字[1999]55号

各地、市、县劳动局、财政局、审计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1999]104号)的规定,结合我区现行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现就我区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改制后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障机构要把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纳入“扩面”和“征缴”范围,督促各事务所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关材料,到相应的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申报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原挂靠自治区直属单位的事务所,必须于9月底以前到自治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同时申报缴费基数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合并征收制度,各事务所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必须由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统一征收,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待自治区医疗改革方案出台后另定。

三、事务所参加社会保险后,按照我区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四统一”的原则,即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原则进行管理。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和办法,按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劳办字[1999]70号)中关于国有企业、县级企业以上城镇大集体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标准和办法执行。对已按桂政劳办字[1999]70号文件规定标准和办法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事务所职工,其投保前国家确认的连续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建立也一律从1996年7月1日算起;对不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一律从投保之日起计算,其投保以前的连续工龄不能视为缴费年限。

四、事务所参加社会保险后,其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其退休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按企业职工退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

五、事务所脱钩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仍由原挂靠单位负责管理,其离退休费由原挂靠单位按原列支渠道予以支付;脱钩改制后已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职工,其离退休后的离退休费由社会保险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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