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事务所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时间:2023-06-05 20:05:06 31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津劳局[2000]44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及有关单位:

为配合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0]29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根据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00]100号)精神,国资所脱钩改制的截止日期为2000年10月31日,因此将《通知》中的过渡期调整为从2000年11月1日起计算。即2000年11月1日至2005年10月31日期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以享受过渡期政策。2005年1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享受过渡期政策。

2.转制后尚未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转出的事务所,从2000年12月1日起转入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

3.凡尚未参保的国资所,于11月20日以前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补缴手续。如果不能按期完成补缴工作,应从12月份起,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补缴时间、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在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办理补缴手续。

4.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前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在改制时应确定在一家律师事务所,随事务所一起进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5.律师在事务所工作期间的简历和工龄间断情况,由市司法局律管处开具证明,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凭此证明和人员档案进行工龄审定。

6.过渡期内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应填报《转制单位过渡期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人员名册》(以下简称《名册》)。其中,按劳模等政策提高待遇的部分,须经市人事局予以确认,在《名册》备注栏中加以说明,并附市人事局认定手续。

7.聘任为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的女工人,如果选择按工人身份进入过渡期,必须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同时按规定改为工人工资标准,在《名册》备注栏中加以说明,并附本人申请及单位批准的有关材料。

8.符合享受过渡期政策的人员,在过渡期内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可按提前退休时间享受过渡期政策。

9.从参保企业调入事务所的人员,为便于操作,其转制前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经审定后可一并视同缴费年限。原在企业参保期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转制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10.事务所参加企业统筹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中的“过渡性养老金”要依据职工1997年12月底前的缴费年限计算。1998年1月至转制前,有条件的单位可参照规定的标准为职工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本金。

11.对原已参加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务所,在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中的“过渡性养老金”时,其转制当年“点工资”的计算,参照由外商投资企业流动到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计算“点工资”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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