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原11个行业统筹单位:
按照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已移交地方管理。为更好地落实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现将未纳入原11个行业统筹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1998年9月1日起,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到注册地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统筹的有关手续。
二、职工个人应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以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在参加统筹时一次缴清。
三、企业可参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中央在京企业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1997〕8号,以下简称京劳险发〔1997〕8号文件)规定,补缴1996年4月以来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此前企业应缴纳的费用实行挂帐处理。具体缴拨办法可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1996〕38号)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四、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市政府1998年2号令的有关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为企业职工建立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包括补缴的费用)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五、1998年9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职工,个人不补缴养老保险费。其基本养老金项目及水平按照京劳险发〔1997〕8号文件的原则,采取统筹与企业分担的办法,即扣除非统筹项目后,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高于590元的,按590元在统筹基金中列支,低于590元的,按实际水平在统筹基金中列支。
上述590元的标准,包含97、98年正常调整制度增加的养老金。
六、1998年9月1日后达到退休条件的职工,按照市政府1998年2号令及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七、对于参统前已经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需由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核有关材料,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纳入统筹。
八、企业参统后,离退休人员每年养老金的调整,按北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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