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京劳社养发[2002]102号
原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所属各转制单位:
根据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卫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管字[2000]080号)关于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则意见,结合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现行规定,现将原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的原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中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不含已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已离退休(含退职)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转制单位自2001年1月1日起,按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转制单位的在职职工,自2001年1月1日起,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7%的比例(2003年1月1日调整为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为使转制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平稳过渡、顺利衔接,转制单位的在职职工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关于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规定,补缴1992年10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的个人缴费,转制单位自1998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按照规定比例补缴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建个人帐户的费用原则上由单位负担。单位负担补建个人帐户费用的人员范围为2000年12月31日的在册职工。
个人缴费补缴办法:1992年9月30日以前(含9月30日)参加工作的在册职工,从1992年10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补缴个人养老保险费;1992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至2000年12月31日补缴个人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历年个人缴费比例:1992年10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为2%;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为5%;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为6%。补缴个人帐户中单位缴费划入部分的比例:199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为6%;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为5%。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职工个人帐户。补建个人帐户后,职工1992年10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个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为在职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为11%。职工个人帐户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二)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2001年1月1日起按4%划入,2003年1月1日起按3%划入;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划入部分分别计息。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转制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
(二)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
(三)1998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以上。
五、基本养老金
(一)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确定
转制前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离退休待遇水平不变,其中,属于基本养老保险支付项目的由统筹基金列支,超出部分由单位继续支付。
统筹基金列支项目:
1、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
2、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物价补贴;
3、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4、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机制,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的补贴、2000年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职务补贴计入基本退休费计算基数的增加额和离休人员按照在职同类人员标准增加的补贴。
5、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有关离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京国工改[1994]10号)的有关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奖金,按50元标准纳入统筹列支。
(二)转制后离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单位转制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原则上执行199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规定的办法。考虑到事业单位计算办法与2号令规定的计算办法的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计算实行五年过渡的办法。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如果按照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高于按照2号令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社会保险统筹基金自转制当年至第五年拨付的比例:第一年90%、第二年70%、第三年50%、第四年30%、第五年10%。五年过渡期内,转制单位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职工本人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封定在2000年12月31日。2006年1月1日起,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一律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规定的办法。
六、转制单位中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
转制单位及其招用的农民工,执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和《关于〈北京市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56号)的有关规定。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一)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项目,需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认定后,方可进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数据库。
(二)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拨渠道实行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制度(审批表式附后)。
(三)转制单位申报从事有度有害工种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前退休时,须按照《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四)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规定。
八、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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