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的必备条件及禁止性规定
时间:2023-07-16 19:43:09 2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房屋出租的条件,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

2.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

3.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同意的证明4、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和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4.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5.房屋能正常使用。

二、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况的房屋不能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另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也规定,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得用于出租。

代理具体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1.禁止“己代理”。违背了代理必须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的基本规定。由于代理人没有同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只有代理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故自己代理的结果往往只顾及到代理人自己的利益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法律一般禁止“己代理”。

2.禁止“双方代理”。由于在民商事活动中,法律行为双方的利益往往是相冲突的,而代理人又同时代理双方为法律行为,不可能兼顾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很有可能出现偏袒一方,而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形。故法律一般也禁止“双方代理”。

3.禁止恶意串通。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代理关系的诚信性质,是一种典型的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故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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