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如下: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解雇、退市、解雇、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作出单方面的行为或决定,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等承担法律法规依据、决策程序、送达决策文件通知、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必要事项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履行的积极义务,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类:
(1)人力资源招聘公告和相关证据,表明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以及工人在招聘工人时要求的其他信息(《劳动合同法》第8条)
(2)员工登记簿(《劳动合同法》第8条),告知派遣工人其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考勤记录和工作量记录
(4)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内容的证明文件(5)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相关的福利证明文件,经济补偿或补偿金支付的证明文件,为工人支付五项保险和一项基金的证明文件,证明代扣代缴和支付的证明文件(6)证明集体协议草案已提交员工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和批准,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7)劳动者过错责任认定文件、劳动者考核文件、劳动者不称职或不符合录用标准证明等
(8)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决定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后提出计划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证据。用人单位决定向劳动者宣传或告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证据
(9)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的证据,并以适当的文件执行裁员程序
(10)国家劳动标准执行情况、卫生用品发放记录、安全防护措施考核记录、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管理记录、,(11)2008年1月1日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的与劳动争议有关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用人单位经考核不称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据证明:
(1)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合同前,已经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进行了讨论,修改或决定企业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规章制度内容已向职工公布或告知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提前将原因告知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1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会员超过25人的,应当成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研究工会意见,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充分听取工会意见雇主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员,或向雇员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已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正式通知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的,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提供证据。用人单位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对于试用期内的工作,雇主的证明事项主要有:
(1)聘用条件的内容以及向员工提供的明确证据,如招聘公告、员工签署的岗位描述或劳动合同中聘用条件和责任标准中约定的内容
(2)《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讨论、协商、确定、宣传或告知义务已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或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履行的证据(3)试用期工人被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雇佣条件的证据
(4)雇员已被告知在试用期内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包括证据)的证据
(5)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工会提供程序证据
按照规定,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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