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委托贷款抵押登记业务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5-03 10:03:48 14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委托贷款抵押登记业务的注意事项

(一)凡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的单位与个人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必须在其委托的金融机构开立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并将委托贷款存入该帐户。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存款总额。

(二)委托贷款的借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由委托单位决定,但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委托人在确定贷款对象时应对借款人的情况进行审查。借款人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较好的经营效果及履约能力。如需贷款担保人的,委托人还应对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贷偿能力进行核查。

委托人还应对贷款用途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贷款的不同种类(如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金贷款等)和国家对同种类、同期间贷款利率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决定贷款利率。

(三)委托贷款如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必须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要有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式文件方可办理。

(四)受委托办理委托贷款的金融机构,对委托贷款的风险不承担经济责任。如借款单位因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金融机构不负代借款单位偿还本息的责任。

受委托办理委托贷款的金融机构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之前,就应对委托人指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项目的可行性、项目的审批手续进行核查。这不仅是为审查这笔委托贷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对贷款安全的负责。

受托人不但要审核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还要自行对借款人的全体资格和经营情况、借款担保人的资格和担保能力、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如发现有问题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委托人,并听取委托人的处理意见。只有在双方都认为没有问题了,才可以签订合同。

二、房主未按合同解除抵押属于根本违约吗

房主未按合同解除抵押属于根本违约。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房主未按合同解除抵押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应认定为根本违约。

三、抵押未经老婆同意合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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