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物权。
地役权的性质: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一、什么指地役权
民法典规定,地役权一般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别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役地权利人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可以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二、需役地,供役地和划拨地有什么区别
需役地和供役地是与地役权相关的两个概念。地役权的产生是基于占有、使用、收益自己土地的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土地,故必然存在两块土地,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称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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