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南北政府的政治对抗
时间:2023-07-06 09:42:04 4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912年的2月13日,清帝退位的诏书里委任袁世凯全权组织临时政府,而在此之前的1912年的1月1日元旦这一天,南京临时政府已经成立。清帝退位,虽然解决了国体之争,大家在共和的问题上形成了一致的意见,但是从南京临时政府成立起,就存在两个政府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从1912年到的2月13日之后,一直到1912年的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公布实施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解散,才算彻底解决了两个政府的问题。

南北方财产继承习俗与宗族关系

以宗祧继嗣为基础的财产继承习俗对家庭-宗族结构的再生与维系具有重要的作用。弗里德曼认为诸子均分制度下的儿子潜在财产权对于大家庭分裂有着决定性作用,往往会使基本家庭从联合家庭中分离出来。[51]近代习俗调查资料表明存在着此种儿子潜在财产权,如甘肃平凉县、浙江义乌县均有未分家析产的儿子将家中财产书立约据,出卖与人,其父母死亡后才投税过粮管业。[52]潜在财产权往往引起兄弟间冲突,满铁华北调查发现大家庭内兄弟之间常常会因为子女多寡、子女教育费支出、浪费金钱、懒惰等发生矛盾,收入和支出常常敏锐地支配着他们的大脑,往往是妻子算账而丈夫发言。[53]

妇女奁产权也对家庭分裂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河北省顺义县沙井村,妻子娘家带来的财产属于特有财产,与家产区别开来,自带财产是与家产区别的私产,所谓贴己,称之为夫妇两人的东西。[54]由于奁产的存在,大家庭内部的一对新夫妇往往构成了共同体,他们被赋予某种经济独立性和追求更大的独立性,于是一个新家庭开始在家庭内部生长,最终导致大家庭的分裂。[55]

诸子均分制度又造成了小农家庭之间的共业联系,或是由于财产本身存在着物理上不能分割的情况,或是为了便于生产和生活,分析后的家庭之间往往存在着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的共同财产关系。在河北省宝坻县,家产分析后,井、碾磨、车、采土场、家屋宅地、进出道路等为共有公产。在栾城县寺北柴村,兄弟分家之后共有一部水车和大车、骡等现象较为普遍。[56]家庭之间存在着共业关系使原来的大家庭关系并没有完全断裂,而再生出新的家族关系。当然,此种共业关系会随着家庭经济条件等因素变化而改变,具有暂时性特点,此种家族关系也并不是一种强大持久的宗族分支关系。

以宗祧继嗣为合法依据的财产继承习俗也规定了一个父系继承的系统,宗族成员之间有着继嗣及财产继承方面的权力和义务,从而促进宗族关系的凝聚与宗族村落的成长。在促进宗族成长方面,南方养膳田作为祭产共业继承习俗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在养膳田地继承上,南北方习俗有所差别。在北方乡村社会,养膳田的继承仍然与养生送死有关,陕西蓝田县养膳地就是父母生养死葬之业,负责养生送死的儿子享有养膳田的继承权。陕西扶风县的养膳地是个例外,名为香火地,归主持家族祭祀的长子继承,实际上也大多用于生养死葬的开支。[57]

南方社会重视奉祀祖先,蒸尝视为孝子仁人最要之务[58],抽提祭产为一项重要社会习俗。富有家庭的父母亡故后,养膳田往往成为共同继承的祭产。虽然由于近代乡村财富向城镇的转移、乡村贫困化及新文化对祖先崇拜的冲击,养膳田抽提祭产甚少发生,但近代习俗调查资料及方志均有此习俗记载,如福建浦城父母养膳约占诸子分产之半数,父母亡故,即以为祭产;江西横峰县养膳田,如父母均故,则拨作父母祀产居多。[59]宜北县家庭析产,抽存一部分父母犹存作为养老田,殁后作为祭田。[60]与此同时,在四川等南方地区,与北方长子继承祖宅习俗不同,有分爨时除留祖宅作为共同财产的继承习俗。[61]

此种祭产、祖屋的继承为家族共同继承,成为宗族凝聚的物质基础,也是宗族关系成长的基点,中江县的风俗调查说:兄弟析产分居各为一家,遗产多者则留一份为蒸尝,共占蒸尝者则分别为宗族,其无产或遗产少者则各随生活而人他适,有家制而无族制者多矣。[62]南方乡村土地关系的一个很大特点就是有共同继承的祖先祭产较多,诸族各有祭田,其祖宗遗下以备祭祀者为血食[63],其中许多祖先祭产就是由养膳田转化为祭产。共同继承祖先祭产的子孙不论族服疏远均可参加集体祖先祭祀活动,皆设有祭银、祭田以赡其祀;[64]同时共同祭产可用于宗族的赡济助学及公共事务开支,子孙贫者因得分惠,而资以振之[65],从而构成了宗族生长的物质基础。

在弗里德曼的中国宗族分支理论中,公产是宗族分支与凝聚的关键,拥有公产的小族支会不断成长,成为一个大而繁荣的合作单位。[66]近代乡村财产习俗调查资料可以对弗里德曼理论作一个补充:这种带来宗族分支与凝聚的最早公产主要就是养膳田转化而来的祭产和祖屋,由于其共同继承特性而促进宗族关系的凝聚,密切联系的宗族群体因此而成长。

北方社会的养膳田主要用于生养死葬,剩余也多由家庭继承,缺乏共同继承的祭祀公产;而长子长孙田及香火地等属家庭私产,且早已失去了祭田的意义,临县长子长孙田初不知为主庙祭而设,兴县析产者亦拨长子、长孙田,然不知其为祭设也。[67]于是造成了祖先祭祀的缺乏,一般人民的祭祀活动,祭品不必备物,视农家所恒有者,仪文简略。[68]缺乏祖先崇拜缺乏宗族公产物质基础,祖先崇拜淡薄,村民自祖以上名字皆不能知,安望其洁蠲奉奉祀处[69],乡村社会祠堂稀少,北方宗族关系就会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南方社会恰好与此相反,养膳田转化为祭产,祭祖活动又强化了人们的祖先崇拜文化心理,宗族祭产不断积累、合并与扩大,乡村社会普遍出现大规模的祠堂公产,进一步强化了宗族关系。

财产继承习俗与宗族关系也是处在相互作用之中。在乡村财产继承过程中,宗族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在一些地方,析产分家的中人是亲族与外亲、乡邻的结合,如高邑县家长分产时,需要约同家族长辈或乡邻中洞达事理者均分财产。[70]在许多地方,中人就是宗族势力,如黑龙江各县分析财产由主持家务者召请亲族公同议定。而且族长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如清苑县凡同族遇有继承分居事项,须有族长议定继承,书立继单。[71]特别是在非亲子继承的财产继承或争议较大的亲子财产继承中,习俗上往往由族长代立分书,族长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

家庭父权与宗族构成了一种相互制约关系,宗族主要依据宗祧继嗣原则制约家庭父权的财产继承安排,在栾城县寺北柴村,假如父亲的遗嘱不公,本门亲长或族长可以改变。[72]在山东聊城、山西新绛县、浙江富阳县,赘婿继嗣并继承女家财产均须经宗族同意。[73]尤其是在南方宗族关系强大的地方,家庭父权作出违背宗祧继嗣原则的特殊财产继承安排,须经亲族或宗族认可方能生效;[74]非亲子的立继继承在相当程度上受到宗族势力的操纵与影响,各地宗族均有不得异姓乱宗规定,1934年的武昌张氏宗谱凡例规定:倘溺爱异姓而不择立本宗者,须由同族将其产业捐入祖祠,以作祭业,而除其名,永不入谱。[75]异姓财产继承人往往面对着宗族势力的强大压力,难于在村落宗族立足,如湖南长沙、湘潭、衡山、湘乡等县,养父母去世后,义子非遭嫡庶子之苛待,即遭亲属之干涉,其或夺其财产而逐之。[76]四川蓬溪县的抱子多为各族属轻视欺凌。[77]

一般说来,宗族关系强大的地方,其财产继承中的宗祧继嗣原则就更为严格,而且更多地照顾亲族及宗族的利益,如湖南、湖北各地择继有分润亲族的习俗,未立各人亦各分给若干财产。当然,乡村宗族社会毕竟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家庭父权仍然是影响财产继承的基本权力,宗族有时也会与家庭父权达成某种妥协,如江苏句容县赘婿继承的家庭须纳资于祠,其婿即可登谱顶门,享有被继承人一切之权利。[78]但更多的南方宗族并不会因金钱出卖宗祧继嗣权,而是承认异姓子的家庭财产继承权,并不承认他们具有宗族的正式谱系地位,而是将异姓子列入非正式的谱系或是有区别地列入谱系之中,湖南长沙、浏阳等县宗族将异姓子列入副谱或零谱,江苏武进、浙江诸暨、福建建阳等县宗族是在谱系中标明义子继子抚子螟子等字样,或者是在谱系中亲生子则朱线,买养子则用蓝线,或者是在谱系中分内外行以容纳异姓子。[79]以此方法将他们区别于宗族,同时又将他们纳于宗族生活共同体之中。

而在一些宗族关系薄弱的地区,宗族关系还不能构成强大约束力,家庭父权在立继方面就存在着更大的自主性,财产继承习俗中的择继、赘婿继承、异姓继承等就会较多,北方乡村许多较多的择继、赘婿继承、异姓继承与宗族关系较弱有关,如陕西蓝田县当地人民大半不立宗祠,不修家乘,异姓继承较多,并无户族以异姓乱宗名义出而理论。[80]可以认为,南北方宗族关系强弱差异是造成南北方财产继承习俗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

注释

[1]仁井田陞:《中国农村家族》,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第126页。

[2]仁井田升《中国农村家族》主要以华北满铁调查为基础研究中国乡村家族社会,其中涉及到近代华北乡村财产继承习俗问题;沃尔夫、黄介山的著作(ArthrP.WolfandChieh-shanHang,MarriageandAdoptioninChina,1845-1945,StanfordUniversityPress,Stanford,California,1980)以田野调查材料及户口登记材料为基础研究台湾三峡地区婚姻与收养制度,其中涉及到过继子与财产继承等问题;斯图柯德的著作(Janice

E.Stockard,DaghtersoftheCantonDelt,MarriagePatternsandEconomicStrategiesinSothChina,1860-1930,StanfordUniversityPress,Stanford,California,1989)以田野调查资料为基础研究近代珠江三角洲的自梳女问题,其中涉及到女子的宗祧地位和财产继承权问题。华琛的论文(JamesL.Watson,Agnatesand

Otsiders:AdoptioninaChineseLineage,Man,Vol.

10、No.2(Jne1975),293-306.)则对香港新界的过继习俗作了研究。拙作《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中国社会经济研究》2001年第1期)也对长江中游乡村社会财产继承习俗作了一些探讨。

[3]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录》)(二),1930年,第1317-1360、1368、1572-1573页。

[4]河北栾城县寺北柴村的调查,见仁井田陞:《中国农村家族》,第124页。

[5]《调查报告录》(二),第1374、1580-1583页。

[6]《调查报告录》(二),第1296、1676、1517页。

[7]《万全县志》(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书目文献出版社,第222页。

[8]《调查报告录》(二),第1446、1754、1638、1654、1669、1514、1488页。

[9]《调查报告录》(二),第1572-1573、1579-1580页。

[10]仁井田陞:《中国农村家族》,第107-108页。

[11]《射洪县风俗调查纲要表》,《蓬溪县风俗调查纲要》,《四川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第一册,中华民国二十三年六月,第二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二档):十二(6)全宗18268卷;《新宁县风俗调查报告》(1948年),湖南省档案馆33-1-270卷;《博野县风俗调查纲要》,《河北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民国二十三年九月,二档:十二(6)全宗18266卷;《利津县风俗调查纲要》,《山东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民国二十一年六月,二档:十二全宗18257卷。

[12]仁井田陞:《中国农村家族》,第125页。

[13]JaniceE.Stockard,DaghtersoftheContonDelt,MarriagePatternsandEconomicStrategiesinSothChina,1860-1930,p78,p84。

[14]《调查报告录》(二),第1363、1789、1807、1658、1361、1298页。

[15]《沅陵县志》(清光绪二十八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第609页。

[16]《调查报告录》(二),第1535-1536、1741、953、343、1078-1079页。

[17]在湖北,汉阳等7县准立同姓不宗之人为继,在麻城等2县则不得立同姓不宗之人为继,见《调查报告录》(二),第1626、1655页。

[18]仁井田:《中国农村家族》,第126页。

[19]《调查报告录》(二),第1639、1659、1685、1693-1694页。

[20]《调查报告录》(二),第1705、1750-1751、1812、1481、1492、1522、1421、1297、1764、1497、1486页。

[21]《调查报告录》(二),第1703-1747、1789、1713、1644、1785、1376、1659、1807、1770、1727、1704-1705、1569-1570、1462、1770、1466页。

[22]《调查报告录》(二),第1743、1797、1476、1500、1447、1453、1771、1436-1454、1724-1730页。

[23]《调查报告录》(二),第1458、1749-1750、1763、1589、1753、1765、1374-1375、1794、1473、1597-1598页。

[24]《调查报告录》(二),第1375、1298页;《高邑县志》(民国三十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110-111页。

[25]《调查报告录》(二),第1721页。

[26]《调查报告录》(二),第1500、1549页。

[27]陈其南:《家族与社会-台湾与中国社会研究的基础理念》,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第151-158页。

[28]《调查报告录》(二),第1488、1380、1375-1376页。

[29]陈奕麟:《由土著观点探讨汉人亲属关系和组织》,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81期,民国85年春季。

[30]《调查报告录》(二),第1706、1784、1476页。

[31]石磊以华北地区为例说明宗的继嗣特点,石磊:《房与宗:两种不同结构类型的汉人继嗣体系》,陈奇禄院士七秩荣庆委员会:《陈奇禄院士七秩荣庆论文集》,1992年。

[32]《调查报告录》(二),第1316-1363、1310、1808、1387、1400、1427、1441、1454、1513、1514、1693页。

[33]仁井田陞:《中国农村家族》,第136-137页。

[34]《调查报告录》(二),第1754页;《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简称《调查报告录》)(一),司法行政部编,1930年印本,300页;《同官县志》(民国三十三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北卷),第69页。四川绵阳有多有宗子分老宅习惯(《四川省绵阳县风俗调查纲要》,二档:十二(6)全宗,18269卷),绵阳地区与陕西、甘肃交界相邻,疑为陕西移民习俗。

[35]陈其南以华南地区为例总结了房的继嗣特点,陈其南:《家族与社会-台湾与中国社会研究的基础理念》,第131-136页。

[36]《调查报告录》(二),第1297、1422、1444、1722、1770页。

[37]河南开封率牢盆等见《调查报告录》(二),第1381-1382页;山东东阿县摔漏盆见《调查报告录》(二),第1394页。

[38]《调查报告录》(二),第1394、1402、1318-1372页。

[39]《玉田县志》(清光绪十五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242页。

[40]仁井田陞:《中国农村家族》,第177-178、114页。

[41]《调查报告录》(二),第1463-1464、1634、1556-1558、1575页。

[42]陈奕麟:《由土著观点探讨汉人亲属关系和组织》,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81期,1996年春。

[43]《调查报告录》(二),第1743、1748、1567、1452页。

[44]JamesL.Watson,AgnatesandOtsiders:AdoptioninaChineseLineage,Man,pp298-302.

[45]JaniceE.Stockard,DaghtersoftheCantonDelt,MarriagePatternsandEconomicStrategiesinSothChina,1860-1930,p96.

[46]《调查报告录》(二),第1378页。

[47]黄安《滠水吴氏宗谱》,卷首,凡例,1936年印本。

[48]《洪雅县风俗调查表》:《四川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第一册,中华民国二十三年六月,二档:十二(6)全宗18268卷。

[49]《调查报告录》(二),第1554-1555、1479、1594页。

[50]陈支平:《近500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1年,第154页。

[51]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王铭铭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9页。

[52]《调查报告录》(二),第1260、1037页。

[53]仁井田陞:《中国农村家族》,第224、104页。

[54]仁井田陞:《中国农村家族》,第126-127页。

[55]MariceFreedman:RitalAspectsofChineseKinshipandMarriage,FamilyandKinshipinChineseSociety,editedbyMariceFreedman,StanfordUniversityPress.

1970、p182.

[56]仁井田陞:《中国农村家族》,第137-139页。

[57]《调查报告录》(二),第1730、1737页。

[58]《桂平县志》(民国九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下),第1051页。

[59]《调查报告录》(二),第1597-1598、1517页。

[60]《宜北县志》(民国二十六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下),第934页。

[61]《中江县新志》(道光十九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南卷上),第120页。

[62]《中江县风俗调查纲要》,《四川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第一册,中华民国二十三年六月,二档:十二(6)全宗18268卷。

[63]《会昌县志》(同治十一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东卷中),第1169-1170页。

[64]《新化县志》(清同治十一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第601页。

[65]《蓝山县志》(民国二十一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第590页。

[66]Mari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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