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引起误解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广告经营者有责任确保在其明知或应知之情况下,不得参与代理、设计、制作以及发布虚假广告。

所谓“明知”,即是指广告经营者在主观意识上实际上已经清楚地认知到他们所代理、设计、制作及发布的广告皆为虚假广告;
而所谓的“应知”,则是指对于广告经营商而言,从客观视角出发,他们可以或应该了解自己所代理、设计、制作以及发布的广告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