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是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组织。理事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主持。本协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第二条本协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三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第四条本协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营造清洁、美观、安全的环境,舒适文明的环境。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开发建设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代表组成,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筹备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第六条理事会设理事,其中理事一人,副理事一人。理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理事选举产生。本会委任一名执行秘书(或秘书长)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执行秘书不得是成员或所有者。
董事、副董事和执行秘书为全职或兼职。第七条本会的权利如下:。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管理服务费和物业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和使用方法;
3。聘请物业管理企业以招标等方式管理物业,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履行。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年度管理计划、年度成本预算和决算报告。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修改业主大会和公司章程。
第8条协会的义务:
1。准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2。执行业主大会决议;
3。贯彻和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等有关法律、政策,对用户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确保物业管理目标的实现;5。执行政府部门对物业管理的指示和要求;6。本会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第九条本会召开业主大会,可以采取会议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第十条经本会决定,下列人员可以领取适当的津贴:。理事会理事;
2。理事会副主任;
3。理事会执行秘书;
4。本局同意的其他人士。第十一条本理事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者董事长、副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特别会议。第十二条召集人应当提前七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各成员。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第十三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在时由副主任主持。第十四条本会召开会议,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和非业主用户代表参加,但上述人员没有投票权。
当超过三分之一的物业出租时,承租人的代表必须相当于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局议员,并须获通知以无表决权议员身分出席本局会议。第十五条本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表决时,每名成员有一票表决权。如果表决中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同,会议主任或主持人除已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外,还应投决定票(赞成票或反对票),但与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本会执行秘书必须制作会议记录,由会议主席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由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签署。第四章理事第十七条理事会理事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十五人。第十八条本会会员应当是道德素质好、热心公益、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
第十九条本会成员的更换、增减,应当经本会会议批准,并报业主大会确认。第二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会议员,已任职的停止任职,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它们不再是所有者;
2。他们无故连续三次以上缺席会议;
3。他们由于身体或精神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4。已被司法机关认定或者正在侦查的犯罪分子;
5。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安理会成员的。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成员停止任职时,必须在停止任职后半个月内,将其管理和保管的属于理事会的文件、资料、账簿和全部财产移交理事会。第二十二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有权向本会提出建议和批评。义务:
(2)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3。依法和业主大会决议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第五章经费和办公场地费用不计入成本。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经费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经费;有关人员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经费等。收支账目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业主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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