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是: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经济补偿的数额根据养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养父母的经济能力综合确定。
收养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成为被收养人的有下列几类:
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2、不满十四周岁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不满十四周岁的的子女。
收养无效的情形如下:
1、收养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
2、年满不满三十周岁的;
3、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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