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章对公益信托的范围作了规定,实践中哪些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确认。
(2)关于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本章规定必须经过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因此从事公益信托活动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3)本章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并对信托监察人的产生、权力作了规定。
(4)本章规定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公益信托的受托人不得辞任。
(5)本章规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对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进行检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依法变更受托人,依法变更信托文件的有关条款。
(6)本章规定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7)本章规定公益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向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报告终止事由的日期,并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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