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
第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第三,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有实际损失为要件。
第四,必须由受欺诈的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形
惩罚性赔偿适用以下情形:
1.恶意违约。
根据《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恶意违约包括两种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至商品房所有权移转之前,出卖人对在建工程与建成后的商品房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名下财产,将在建工程抵押于第三人获取建设资金,或者将商品房再次出售于第三人。
2.欺诈。欺诈包括几种情形: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三、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是由补偿性赔偿部分加惩罚性赔偿部分组成,因此,它除具有一般赔偿损失的功能外,还有着自己独特的功能。惩罚性赔偿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
二是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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