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如下情形:
1.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2.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保证责任;
3.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保证责任;
4.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担保责任免除的情形
担保责任免除的情形如下:
1.因担保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3.担保责任因担保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4.担保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5.因超过担保期限而免责
6.担保合同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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