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免责的六种情形及七种例外
时间:2023-03-31 16:13:29 1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根据《民法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

(1)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2)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3)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4)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6)保证合同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2.根据《民法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责任免除的例外情形:

(1)政策性破产企业债务被核销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最高额保证中,单笔交易的效力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

(3)商业银行在贷后检查报告中作出不符合涉案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的描述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

(4)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人变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未与原保证人形成合意不能免除保证责任;

(6)保证人所作保证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不影响保证合同效力;

(7)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承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免责。

一、行使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有什么条件

一、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不是免除保证责任。

二、一般保证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性条件。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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